《复旦政治哲学评论》稿约
本刊宗旨
作为中国第一本政治哲学专业性学术刊物,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联合主办的《复旦政治哲学评论》以“根据中国、学术为本”为学术理念,坚持纯粹的学术原则。她以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和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为依托,但以中国政治哲学同仁以及其他关注政治哲学问题和理论的同道为知识共同体,努力将其办成主要展现汉语学人政治哲学研究优秀成果、网络汉语世界政治哲学研究中坚力量,并向世界展现中国政治哲学研究优秀成果的一个学术平台。
《复旦政治哲学评论》倡导以当下中国政治秩序建构之正当性为出发点,以反思、批判的态度对待中西各种政治哲学理论资源,力争引导中国学人建构起基于中国文化身份和政治认同并具有国际学术影响力的中国政治哲学学派。
本刊创办/主办单位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复旦政治哲学评论》学术委员会
主编:邓正来
学术委员:
汪晖(清华大学)
赵汀阳(中国社科院)
何怀宏(北京大学)
万俊人(清华大学)
童世骏(华东师范大学)
陈来(北京大学)
郭齐勇(武汉大学)
林尚立(复旦大学)
陈明明(复旦大学)
桑玉成(复旦大学)
刘清平(复旦大学)
张汝伦(复旦大学)
顾肃(南京大学)
王绍光(香港中文大学)
姚大志(吉林大学)
许纪霖(华东师范大学)
俞可平(中央编译局)
李强(北京大学)
包利民(浙江大学)
应奇(浙江大学)
郁建兴(浙江大学)
秦亚青(外交学院)
时殷弘(中国人民大学)
张小劲(清华大学)
任剑涛(中山大学)
刘擎(华东师范大学)
白彤东(中国人民大学)
洪涛(复旦大学)
丁耘(复旦大学)
吴冠军(复旦大学)
钱永祥(台湾“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萧高彦(台湾“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慈继伟(香港大学)
周保松(香港中文大学)
Daniel Bell(清华大学)
邓正来(复旦大学)
本刊评审规则
本刊致力于中国学术研究的规范化建设,其间当包括在办刊编辑中努力确立以学术价值为唯一依归的、合乎国际学术期刊惯例的正规匿名审稿制度。实行此一制度,旨在使学术研究尽可能地排除各种非学术因素的影响,使学术论文的评审取舍尽可能地以学术质量为标准而公允地展开,以确保本刊的学术品位和质量,实现本刊“根据中国、学术为本”的宗旨。本刊真诚地欢迎广大作者、读者与我们编者一起共同从事此一学术制度和规范的建设,进而使中国政治哲学研究以其学术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展现于世界学坛。
1、本评审规则适用于投赐本刊的所有文稿。
2、本刊主编负责初审投赐的全部文稿。经主编初审认可的文稿方可进入评审程序。未获初审认可的文稿自稿件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另投他刊。
3、文稿经主编初审认可后即进入正式评审程序。评审工作按双向匿名方式进行;在贯彻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每篇论文至少由两位学术编委评审,亦可由主编聘请学术编委会以外的学术专家或知名学者进行评审。
4、负责评审稿件的编委或学者严格根据论文的学术质量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依据①可考虑采用;②须经修改,再作评审;③不适宜采用的分类提出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于六个月内通知作者。
5、稿件最终采用与否由主编根据评审报告、本刊学术论题总体安排情况以及本刊宗旨作最后决定。
本刊投稿方式
凡欲向《复旦政治哲学评论》投稿的学人,须提交电子版本。电子本请存为Word文本。请专投本刊。
电子版本请寄交下述地址(请注明专投《复旦政治哲学评论》):dzlai2009@gmail.com,邓正来收。
其它声明
1、本刊为半年刊,每年3月、9月出版,欢迎海内外学者赐稿。
2、本刊投稿文章必须为未发表的首发稿,请勿一稿多投。
3、本刊发表文章并不代表本刊观点,作者文责自负。
4、论文中牵涉版权部分(如较长之引文),须获得原作者或出版社的授权,本刊不负版权责任。
5、本刊发表文字,未经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书面允许,不得转载。
6、本刊有权对来稿文字按稿例作一定删改,不同意删改者请于投稿时注明。
7、文稿发表后,将致薄酬。
《复旦政治哲学评论》稿例
基本要求
以“专论”、“短论”、“译文”等形式投稿,需提供作者简介。要求来稿按如下顺序标明作者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及学术兼职、所在省市、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以便寄送样刊和稿费)。
以“学术论文”投稿,作者除了提交学术信息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如下信息:
1、摘要:要求以“摘要:”起头,应为论文主要内容的浓缩和提炼,不应使用诸如“本文认为”“笔者认为”等评价性语言,字数在300汉字以内,无需英文摘要;
2、关键词:要求以“关键词:”起头,应为反映论文最主要、最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隔,一般每篇论文可使用3~8 个关键词,无需英文关键词;
3、基金项目:如果来稿属于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的研究成果,请在首页下脚标明论文产出的资助背景,包括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
4、英文信息:来稿请附录论文的英文标题及作者单位名称。
为便于匿名评审,请将上述作者信息单独以一页附在正文前,且不要在正文中透漏任何作者信息。
正文体例
一、文稿请按题目、作者、正文、参考书目之次序撰写。节次或内容编号请按“一”、“二”……之顺序排列。
二、正文每段第一行空两格。独立引文左缩进二格,以不同字体标志,上下各空一行,不必另加引号。
三、请避免使用特殊字体、编辑方式或个人格式。
注释体例
一、文章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序号依次为:①,②,③,……。
二、统一基本规格(包括标点符号)
[国籍]主要责任者【两人以上用顿号隔开;以下译者、校订者同】(编或主编):《文献名称》,译者,校订者,出版社与出版年,第 页。
三、注释例
(一)著作类
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90页。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0页。
(二)论文类
邓正来:《哈耶克关于自由的研究》,载《哲学研究》2008年第10期。
[德]曼斯菲尔德、邓正来等:《与施特劳斯学派相关的若干问题——与Harvey C.Mamsfield教授的对话》,载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冬季卷(总第25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以下。
(三)报纸类
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载《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第6版。
(四)文集和选集类
刘小平:《“理想图景”讨论:知识的反思与社会行动》,载刘小平、蔡宏伟主编:《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
[德]康德:《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载[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02-203页。
(四)古籍、辞书类
《管子·牧民第一》卷一。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83页。
(五)英文类
1、英文著作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3-15.
2、文集中的论文
Niklas Luhmann, Quod Omnes Tangit: Remarks on Jürgen Habermas’s Legal Theory, trans.Mike Robert Horenstein, in Habermas on Law and Democracy: Critical Exchanges, eds.Michael Rosenfeld and Andrew Arato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 pp.157-172.
3、期刊中的论文
Jü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92(3)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Mar., 1995), p.117.
四、其他文种
从该文种注释体例或习惯。
五、其他说明
(一)引自同一文献者,同样应完整地注释,不得省略为“见前注”或“前引”等。
(二)非引用原文,注释前加“参见”(英文为“See”);如同时参见其它著述,则再加“又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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